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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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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人民法院一律不得公开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给予被害人特别保护。
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学校校门、围墙等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加强技术防范措施,将学校校园及其周围的信息监控设备纳入治安监控体系,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及其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围和学校集中的区域设立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即时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对学生侮辱、殴打、强行索要财物的,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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