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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的特征: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聚众赌博的,只有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才能成为赌博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赌博罪包括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两种行为方式,因此判断行为人是构成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必须掌握开设赌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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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的特征: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聚众赌博的,只有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才能成为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参加人不能构成本罪。对于以“赌博为业”的要求是反复参与赌博从而形成一种习癖的人才能成为赌博罪的主体。 2、开设赌场罪: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赌博罪是一样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的行为。开设赌场的方式: (1)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用具提供赌博,让他人赌博的,场所的公开与否不影响犯罪构成。
1、行为的落脚点不同。开设赌场行为的落脚点在于赌场,而赌场顾名思义,是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和专用性。聚众赌博行为的落脚点在于众,而此处的“众”为三人以上,即聚集、召集三人以上进行赌博,具有临时性和不确定性。 2、行为人是否直接参赌。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并不直接参与赌博行为,仅仅是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设定参赌规则并抽头渔利。聚众赌博的行为人常常是在召集他人参赌的同时,本人也积极参与赌博。 3、组织的严密程度不同。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对赌场实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内部分工有序,组织的严密程度较高。除了发牌者、服务员等内部人员外,有的还有拉人参赌的掮客、打手、专门运送赌客的司机等不同分工人员。而聚众赌博的行为人并不一定对赌场进行控制。 4、社会影响不同。开设赌场行为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常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贩卖毒品等犯罪伴生,常具有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聚众赌博的行为较为单一,其主要目的是抽头渔利,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具有开放性、持续性、场所固定性、人员不特定性、组织性(分工)、稳定性、较大规模性等特点,聚众赌博反之;开设赌场具有经营性、控制性,是通过场所吸聚不特定赌客,而聚众赌博具有“人合性”,主要依靠人际关系吸聚相对特定的赌客。主要关键特点:规模较小;小范围人员参赌;对象较为特定;聚赌时间不固定;临时性;持续时间不长;没有固定分工;人员关系松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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