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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担保和一般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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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人以上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份额的,按照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2、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个保证人要求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3、如果某一保证人全部履行保证责任的,有权向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追偿其应当负担的份额(数额为保证责任全额的一半)
1、有多人担保的则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可以请求任意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了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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