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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债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担保物边线范围内全额受偿。如果担保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剩余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2、破产...
1、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公司的债务人应当向公司清偿债务; 3、清算组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 4、剩余财产按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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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申报权清算组应当在成立后10日内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经营范围在全国或者注册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公布。这是清算组的法定通知责任。如果债权人违反上述规定履行通知告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能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债权人收到清算组通知后,应当自收到通知后3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相关事宜,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登记债权。二、债权异议核定与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权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被告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确认。3、补充申报债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清算组应当在公司清算程序结束前(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进行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未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取得的财产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4、债务清偿方案的确认权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清偿方案。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法解释二》赋予清算组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清偿方案的权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因为如果全部进入破产程序,可能会因为破产程序长、破产成本高等因素对债权人不利。因此,如果所有债权人一致确认债务清偿计划,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清算案件当中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可在有关人员或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若上述成员违反《公司法》第190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更换清算组成员:(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更换申请权时,应当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包括:违反《公司法》190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第20条的股东禁止行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8条和149条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从事了禁止行为;执业律师违反《律师法》,被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业或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被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丧失执业能力;或上述人员因其他死亡、失踪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清算组成员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债权人行使更换申请权时,应当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包括:违反《公司法》190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第20条的股东禁止行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8条和149条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从事了禁止行为;执业律师违反《律师法》,被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业或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被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丧失执业能力;或上述人员因其他死亡、失踪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清算组成员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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