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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切实加强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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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或者其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的;(二)处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虚报处理结果的;(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的;(四)其他违法处理信访事项,造成重复走访、越级集体走访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向其中一个机关提出的,该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信访人向涉及的两个或者个以上国家机关提出的,由最先收到来信、来电或者接待来访的机关受理。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妨碍信访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一)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影响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二)拦截车辆,阻碍交通;(三)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四)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五)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器械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接待场所;(六)滞留、占据接待场所,妨碍其他信访人走访,或者将随行的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弃留在接待场所;(七)以信访为名,从事迷信、邪教等活动;(八)其他妨碍信访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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