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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学校在监管方面存在过错的话,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非法的,单位可以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申请人的学历有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欺诈性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试用期不符合就业条件;(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私人欺诈,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绝改正;(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无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首先,学生是因病离开学校,学校作为管理义务人,应该有义务陪同学生去治疗或通知家属,但学校确让学生在非假期独自离开学校。致使家长无法知道学生的现状。其次,学生因病独自离开学校后,负有管理义务的学校应了解学生的去向,并联系家属,知晓学生的现状,尤其在几天没有学生的消息的情况下。当然,高中学生至少是限制民事能力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但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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