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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条件。

2021-11-15
实施和解的适用条件:(一)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行政赔偿权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赔偿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失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行政机关自愿与相对人协商。行政相对人全部放弃或者部分放弃应得的赔偿金额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允许。(二)执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双方自愿协商制作的行政赔偿调解书,允许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三)补偿案件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对于以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支付行政补偿为内容的生效判决文件,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为不涉及行政职权。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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