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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应遵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如夫妻任何一方以胁迫、威胁等方式强迫对方订立离婚协议,对方可以就财产部分主张撤销,该协议将依法被法院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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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的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可以事后修改或撤销。离婚协议并不具备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政府出台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所具有的公示效力,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持离婚协议的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关不应予以办理。
1、生效后,如果对离婚本身反悔,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但可以选择。2、书生效后,如果双方针对子女抚养问题反悔,可以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进行重新约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解决。3、协议书生效后,如果对其中的问题反悔,可以在后一年内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双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补充协议对原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修改、补充并进行,但并非所有的分割约定均能重新进行修改、补充。需要注意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不等于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书本身。
是夫妻双方就及、等事项达成的协议,效力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归属子女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偿还,或有损害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可视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通常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离婚后当事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并不能清除夫妻双方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是对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属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畴,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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