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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对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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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限、范围和最高债权。为了履行担保债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为即将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限度内优先受偿担保财产。 经当事人同意,最高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保证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即可实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较之普通保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也是最高额保证区别于普通保证的重要特征之一。具体体现为: 1、不特定性:在普通保证中,被担保的主债务是现实存在的债务,且保证合同的成立,须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对未来债权为保证可谓是最高额保证的基本特征之一,对于未来之债务,无须于保证债务发生时既已现实地发生,以于将来有发生之可能性为已足。 2、连续性:普通保证中,主债务的发生通常是基于一个合同,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是连续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是由几个连续发生的合同债权组成,各个债权之间既具备内在的联系,又可以相互独立存在。 3、期间性:根据债法基本原理,债务人承担债务的前提是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每一个具体的债务,都有具体和确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履行期限等内容,使之特定化。 4、同质性: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系列并非多个任意债权的组合,它们必须是同种类债权,产生于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同一性质的给付义务。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担保人一般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是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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