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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判员:四川**律师事务所受到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件中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次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被告人,详细阅读起诉书、文件资料等相关法律文件,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陈某有交通事故嫌疑的定性没有异议,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陈某有以下法定或适当的减轻情节:1、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减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陈某是偶然犯罪。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广泛应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些意见》,对于轻微犯罪的初犯、偶然犯罪,应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结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适当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因对法律的无知而实施本案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3、本案采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应适当从轻处罚。开庭时被告人陈某起诉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受到刑事处罚。根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事件的几点意见(试行)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适当处罚轻微。4、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经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理。5、在本案中,受害者熊xx有严重的错误。(1)受害者熊某知道自己处于醉酒状态,继续开车乘坐受害者熊某(2)受害者熊某驾驶汽车在非汽车道上行驶,本案的受害者错误明显。二.量刑方面本案被告人基准刑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间,因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认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在6个月左右量刑且适用缓刑比较合适。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才导致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主观动机来看,被拘留后的认罪态度可以看出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恶性不大。合议庭念这次犯罪是偶然犯罪的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主观恶性不深,有立功表现的,在量刑时进行广泛处理,减轻处罚,给予改变自的机会。此 致广安市**区人民法院四川**律师事务所 周** 律师二○xx年五月五日。
2012年05月04日,驾驶人XX驾驶LXXXXX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XX死亡。事发后,责任人XX及时向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并积极促成其它民事赔偿责任的进一步协商。 2012年06月20日,通过自愿协商,双方达成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现在已经履行。通过了解,现XX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赔偿,并对其过失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表示了忏悔,作为死者家属,我们对XX的过失行为也能够谅解,因此请求有关司法机关在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从轻处理。 XX县公安局法院检察院
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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