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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船舶、浮动设施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和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取证。有关人员应当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供有关证据,不...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浮动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的的调查处理。但是渔船之间、军事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渔船、军事船舶单方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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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浮动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的的调查处理。但是渔船之间、军事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渔船、军事船舶单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二)船舶、浮动设施所属公司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四)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五)船舶、浮动设施的损害情况;(六)船员、旅客的伤亡情况;(七)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八)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当附相对运动示意图);(九)船舶、浮动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内河调查报告》。《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二)船舶、浮动设施所属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等);(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四)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五)事故搜救情况;(六)事故损失情况;(七)事故经过;(八)事故原因分析;(九)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十)安全管理建议;(十一)其他有关情况。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小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简化调查程序。简化调查程序的具体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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