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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向司法所报道的规定如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
罪犯是孕妇可以监外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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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向司法所报道的规定如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监狱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留中心、拘役中心服刑的罪犯需要在监狱外临时执行的,由拘留中心或者拘役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主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临时监狱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复制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临时监狱执行的,应当制定《临时监狱执行决定》,说明罪犯的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指控、刑罚、临时监狱执行的原因和依据,并复制给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有监狱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留中心、拘役中服刑的罪犯需要在监狱外临时执行的,由拘留中心或者拘留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主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经批准的机关应当将临时监狱执行的决定复制到人民检察院。
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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