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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
有如下回答如果企业是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向个人借款,双方出于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利率约定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为应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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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向个人借款,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借款行为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4、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企业之间借款的双方自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即可,注意利息约定不能过高。
1、企业之间是允许在一定条件下相互借款的。对于融资贷款业务,不具有贷款经营范围的企业不能从事放贷业务,企业之间借贷为违法行为。 2、但在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高、审批慢,导致企业因临时资金短缺而无法及时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民间借贷便提供了便捷渠道,故由于形势变迁,从法律上由绝对不认可到逐渐相对认可。
企业可以向特定个人借款 一般情况下,公民与企业间相互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为法律所允许,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又明确规定了几种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的情形: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以上规定为无效的几种情形,都是企业涉嫌非法集资和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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