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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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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十、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此时,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相应的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所以,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1、仲裁委员会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没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法律,该法和相关法规.规则对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定2、仲裁法的制定目的是公正.及时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健康发展。当事人应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该不受理。3、仲裁委员会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负面效果。(1)对当事人而言,在交管部门调解无需交费,向法院起诉诉讼费也远比仲裁费用要低廉。(2)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除了事故司机和受害者以外,还有所有者(所有者和司机经常不是同一个人,有的车是公司所有)。附属公司(驾驶车辆依赖经营状况)。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属于必要诉讼主体)等。(3)交管部门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当事人交纳了仲裁费用,拿到了自以为具备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调解书,但是到法院申请执行却碰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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