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
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虚假陈述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一般是指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不正确或不正当披露信息和陈述事实的行为。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认定。虚假记录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记录不存在的事实。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通过媒体对其投资行为做出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没有完全或部分记录应记录的事项。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虚假陈述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为促进诉讼诚信,打击虚假诉讼,中院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规制虚假陈述的若干意见》,首次对九种情况认定为虚假陈述,并告知不利后果。诉讼参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 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 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5、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6、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 7、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 8、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9、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1人已浏览
454人已浏览
761人已浏览
26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