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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提前书面催促当事人履行...
我国实施强制拆迁的程序是: 1、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 3、送达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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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部门发现有人违规建造房屋,就有权力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如果被发现在建房屋违反了相关规定,城乡规划局不会立即进行强拆。相反,他们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条款进行操作,要求涉事方在指定的期限内自行将违建拆除,并处罚款。如果当事人未能按时完成拆除工作,城乡规划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根据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如果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将被责令限期补报。如果逾期不补报,将会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耕地建养殖场会强制拆除。我国的大部分耕地都是基本农田,而在这其中不能进行房子的建造,不能种植着树木,更不能进行养殖场的建造,只能用于农作物的生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除的人遇到强制拆除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机关通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的搬迁期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违法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部门参加搬迁活动。第三十一条【暴力等非法搬迁法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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