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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给了配偶和子女,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其他法定继承人就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继承的生效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遗嘱执行人可以是配偶。能独立管理遗产并依照遗嘱全面完成遗产的分配等相关事项的人就都能够成为遗嘱执行人,因此继承人也是可以担任遗嘱执行人的。
遗嘱执行人可以是配偶。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而指定遗嘱执行人并无其他条件限制,只需要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如果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推选遗嘱执行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二项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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