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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且出手相当大方,给情人又买车又买房,可是,激情退去,一拍两散时,想要追回车款、房款,还有可能吗?2015年11月,记者从江苏省高院获悉,昆山市人民法院就接连审结了两起这样的案件,对于想要回钱款的出轨人士,法院的答案是:难!相关案例:已婚人士王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静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在所谓的“情人”关系期间,于2014年6月在苏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总价36万余元的奥迪A4L轿车,后双方在提车时由杨静付款27600元,余款34万元由王飞向卖家出具欠条一份,王飞并于2014年11月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34万元车款。2014年12月,双方因分手在微信上产生争执,主要内容是关于两人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的财物返还问题。争论未果,王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杨静返还垫付的购车款34万元。无独有偶。时隔不久,法院又受理了一起向旧情人追讨房款的案子。杰克系已婚人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与王丽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王丽本身亦为已婚人士。双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杰克于2011年1月交给王丽4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次日王丽支付房款并购得房屋一套。后双方关系恶化,杰克起诉至法院请求王丽返还钱款。案件审理过程中,王飞与杰克均承认与原配妻子一直处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被告保持不正当关系,因此才发生重大财物往来。法院观点:法院审理认为,两起案件中,双方之间的财物往来均系基于双方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社会公德,为社会主义法治下的公序良俗观念所不允许。王飞、杰克作为不法行为的当事人,不应享有相应的追偿或要求返还权利。最终,法院分别判决驳回了王飞、杰克要求杨静、王丽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这两起案件一审宣判后,两案原告均提起上诉,均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其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并不改变该房为个人婚前财产的性质。 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如果是婚后改变了产权证上的名字,更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就一起分割。
付了首付后,你可以退房。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协商终止购房合同,或者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终止条件发生后,将退房通知送达另一方,并通知另一方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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