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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传到庭 如以2次正当理由传唤不来者,法院可以强制要求被告到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到庭,也可以不到庭,不出庭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第三人有权申请或依法院通知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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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席审判 如上面所讲的,缺席判决就是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作出的判决,也就是在你不做任何辩护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那么结果可想而知。对于传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传唤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达,一定期限后,就视为收到。 (1)如果你是原告 《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即你申请撤诉,但是法院法院不准,并且给你发传票要你出庭,你不出庭的,就可以缺席判决。 (2)如果你是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如果你被起诉到法院,收到了传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即使你不在法庭上,也可以做出判决。 2、撤诉处理 这里所讲的撤诉,是针对原告而言。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也就是说你因为某件事情向法院起诉,法院发传票给你让你出庭,但是你既没有正当理由,又拒绝出庭,则法院就可以按撤诉处理。 3、拘传到庭 拘传是法院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强制把被告带到法庭开庭的一种强制措施。 因此,拘传的对象只能是被告,而且要在合法传唤两次之后,才可以依法拘传。 并且是在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拘传。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使被告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困难,只有没有这些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拘传。 在程序上,拘传必须出示拘传证,拘传证应该由院长批准。
法院传唤第三人到庭并未到场的情况处理方法可以参考以下三点: 1、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自行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当事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3、如果这个第三人是法院加进来的,第三人不到庭,法院不会审理案件的。
(1)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8)权利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当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后,被执行人在接受到了判决通知后需要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如果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在30天内提出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当经过法院审理符合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也是会由受理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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