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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对象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行政执法单位承担执法、法规、管理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责任,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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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对象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行政执法单位承担执法、法规、管理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责任,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例如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劳动、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检疫、质量监督、计量等部门。这些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行政单位的形象,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职责、不正当行为、不正当行政、不依法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破坏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必须依法对不正当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刑事制裁。(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依法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行为。行政执法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必须首先利用职务进行。利用职务是指利用职权或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是指不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依法交付司法机关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交付,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知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交付司法机关应追究刑事责任,不交付,隐瞒或大事减少,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交接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立案调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应当立案:(1)根据法律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犯罪案件不交付的;(2)3次以上不交付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交付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不交付的;(4)处罚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的,或者一次不交付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活动案件的5名主管、犯罪部门进行隐瞒的犯罪部门的犯罪证据,直接违反犯罪部门的犯罪部门进行的犯罪证明书的犯罪部门进行了6名。(3)主体要件。本罪犯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指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人员,大致包括国务院和国管局组成部门持有执法权的人员(2)国务院直属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国家局持有执法权的人员(3)地方各级人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持有执法权的人员(4)地方人民政府派遣机关持有执法权的人员(5)根据法律、法律的许可决定,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持有执法权的人员(6)。(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行为者知道应该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必须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的结果,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放任的态度,行为者的犯罪动机可能多种多样,有为了贪图金钱等不正当利益,也有为了妨碍家人和朋友的感情而欺骗私人行为,也有为了报复和嫉妒心理而欺骗私人行为等,动机如何对本罪构造没有影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所谓行政法规的实施,指法律、行政法规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法律、行政法规是我国法律渊源效力等级比较高的两个层次。法律,在本罪中仅指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指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根据宪法第62条第(三)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根据宪法第67条第(二)项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是指规定和调整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专利法》等。行政法规,根据宪法第89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国务院根据且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外汇管理暂行条例,、《金银管理条例》等。煽动暴力抗拒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已经颁布尚未施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某人对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不满,在看到报纸发布的法律条文后即煽动群众,该法一且施行即以暴力抗拒其实施,即属煽动暴力抗拒已经颁布但尚未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煽动,即煽惑、鼓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语或文字劝诱、引导促使他人去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煽动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形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或者利用演说、张贴、散发、邮寄等形式,煽惑、鼓动群众以暴力方式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本罪所指群众,一般应理解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就是说煽动的对象至少是二人,否则不构成本罪。实践中掌握被煽动的"群众",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机械地以人数多少衡量,应强调从被煽动人的范围和煽动行为指向对象上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煽动一两个人去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被煽动的人构成本罪,而原先的煽动者不构成本罪。如果原先煽动的人煽动的目的在于诱起他人产生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犯罪意图,则应根据第29条以教唆犯论处。 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抗拒",指抵抗拒绝,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公民的守法义务,并公然对抗并拒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施行。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即行为人实施煽动行为,其目的在于混淆视听,蛊惑人心,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对象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行政执法单位承担执法、法规、管理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责任,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例如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劳动、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检疫、质量监督、计量等部门。这些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行政单位的形象,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职责、不正当行为、不正当行政、不依法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破坏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必须依法对不正当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刑事制裁。(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依法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行为。行政执法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必须首先利用职务进行。利用职务是指利用职权或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是指不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依法交付司法机关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交付,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知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交付司法机关应追究刑事责任,不交付,隐瞒或大事减少,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交接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立案调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应当立案:(1)根据法律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犯罪案件不交付的;(2)3次以上不交付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交付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不交付的;(4)处罚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的,或者一次不交付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活动案件的5名主管、犯罪部门进行隐瞒的犯罪部门的犯罪证据,直接违反犯罪部门的犯罪部门进行的犯罪证明书的犯罪部门进行了6名。(3)主体要件。本罪犯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指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人员,大致包括国务院和国管局组成部门持有执法权的人员(2)国务院直属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国家局持有执法权的人员(3)地方各级人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持有执法权的人员(4)地方人民政府派遣机关持有执法权的人员(5)根据法律、法律的许可决定,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持有执法权的人员(6)。(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行为者知道应该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必须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的结果,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放任的态度,行为者的犯罪动机可能多种多样,有为了贪图金钱等不正当利益,也有为了妨碍家人和朋友的感情而欺骗私人行为,也有为了报复和嫉妒心理而欺骗私人行为等,动机如何对本罪构造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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