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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年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2021-10-29
2018年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未参保单位和人员个人缴费后,未核定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保,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2018年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中断缴费人员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已核定缴费基数,并已缴费。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或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人员(包括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纳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有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工资收入证明。确认后,企业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月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愿在2009年12月底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得补缴。单位整体未参加保险的,应当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全体员工参加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愿在2009年12月底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优惠政策补缴。但是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缴费时间补缴(即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时间全部补缴,其中,个人账户建立后连续缴费超过5年,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2018年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和职工。整个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体员工缴纳后,由原单位承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缴纳资金到达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规划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07年底实际发放额加2008年后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2008年全省人均月增加养老金143、5元,2007年原单位实际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时,应核定2007年1-12月实际发放额,取月平均数。曾在国有和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后,已作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参保或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包括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现在申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与原企业解除。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以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保险前未缴费的时间,按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以来一直没有参加保险缴费,现在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经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岁,女满55岁),本人自愿按照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标准,从2007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男性缴费至60岁,女性缴费至55岁,缴费不满15年的,可缴费满15年以上,按月办理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即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时间全部缴纳,其中设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5年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职工应在1993年1月前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按劳动关系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缴纳。一直是临时工,本人已经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现在企业已经灭失,不允许补充。上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规定计算,从补缴完成的下月起计算,从纳入统筹规划的次年起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不补发。因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标准补缴或者重新缴纳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一次性结算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现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职工也可按此方法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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