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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争议金额的标准是什么

2022-03-18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一)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以及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以及争议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湖州市、衢州市、丽水市、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以及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二)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商事案件; (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四)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属基层法院管辖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一)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医疗损害赔偿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受诉讼请求或者争议标的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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