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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只有具有《刑法》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
一、什么是拐卖儿童罪,如何理解。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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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拐卖妇女儿童一直受到大家的关注,但是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大家并不十分清楚。今天我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售为目的,拐卖、绑架、收购、出售、接送、行为。其中,"妇女"指14岁以上的女性。 "儿童"一般指14岁以下的人。我国《刑法》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对于下列情形,第一个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主要分子;第二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第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第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卖淫;第五,以出售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和儿童;第六,以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儿;第七,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受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第八,把妇女儿童卖到海外。这八种特别严重的情况可以判处死刑。这位律师在此提醒,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是助纣为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主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人卖淫;(五)以出卖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窃婴儿;(七)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受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把妇女、儿童卖到海外。
1、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核心在于其客观方面,即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具体来说: (1)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2)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3)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要准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需要区分本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 (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指的是,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罪犯采用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罪犯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对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杀害、伤害的,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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