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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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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条件有: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和人员。 4、必须出于过失。《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条件有: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和人员。 4、必须出于过失。《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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