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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转移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离婚的时候过错方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
1、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被对方转移,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离婚后,发现对方有转移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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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财产转让的,对方有权要求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财产被转移的话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确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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