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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项的去向;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4)出借方是否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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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咨询的官员借款出借人算不算行贿的问题请参考一下内容: 如果有借条的,这种是否构成受贿行为或构成受贿罪,应根据具体情节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或下属人员借款,有明确的还款时间,借款用途明晰,借款理由充分合情合理,如家庭经济来源差,确需借款的,不涉嫌受贿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借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但是如果不是属于以上情况,那么就是属于民间借贷,一般不属于行贿如果以民间借贷为借口,实为行贿的,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我向他人借款十万元,未立任何字据,只是口头协议。此人与我有业务上的联系,但我未在业务上给予其好处,请问如何区分借款与受贿?我国《刑法》上规定的行贿行为是指,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以钱财的行为。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你说的情况,你主要是想问你的这种做法是否构成受贿行为。由于你没有说清楚是否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现在我们以国家工作人员回答。《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客体要件是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贿罪是一种以权换利的行为,根据这一立场,只要公务人员接受、索取与职务有关的不正当报酬,就构成受贿罪。其次、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贿赂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具有关联性,其是指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才可能向他人索取贿赂,他人才向其提供贿赂。受贿行为表现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再次,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成立受贿罪。在区分受贿罪与取得合理报酬、接受正当的馈赠上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一、看接受方与提供方是否有亲友关系;二,看提供方是否有求与接受方的职务行为;三、看接受方是否许诺为提供方谋取利益;四、看接受的财物数量和价值,五;看接受方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六、看有无正当馈赠或借款的理由;七,看接受与提供的方式是否有隐蔽性等等。对于是否构成受贿的问题要从多方面结合来进行判断。
“索而不取”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索而不取”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索要财物,而对方不答应给付或者没有明确的答复。中的“索取”是由索要与取得两个行为构成,应该说是一种复合行为。这个概念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行为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向相对人求取或要求财物,其主观上不仅有取得相对人财物的故意,而且具有提出要求的主动性;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取得了相对人的财物,对方实施了给付行为或者承诺给付。二者的统一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索取”,只有主观上的要求即“索要”而客观上不能实际“取得”(因相对人拒绝)不能构成受贿罪中的索取。对此不应以犯罪处理。二是行为人提出索要财物时,对方口头答应给付但在案发时还没有实际给付。应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有证据证实相对人口头答应只是一种虚假承诺,相对人内心拒绝给付的,应作无罪处理。理由是口头答应并不等于相对人内心的真实给付,由此就具有相应的义务而必须予以给付。现实中相对人对自己的行为还有选择的空间和余地:或者拒绝或者给付。这就是说,给付与否仍然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实践中也确有很多相对人因有求于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而不得不作出违心的许诺,而实际上根本就不打算违法给付,因此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取得。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受贿的成立。认为相对人的“许诺”就一定意味着必须给付财物,势必会造成法律支持不法行为的尴尬局面,进而在追缴赃款时会侵犯相对人的财产。但如果有证据证实相对人的承诺是其内心的真实想法,并由此具有相应的外现行为,只是由于时间上的原因在案发时还没有来得及给付,这种情况下,认定为受贿罪未遂是符合刑法理论的。因此,相对人的许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索取”行为的成立,而应从行为人与相对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前提下予以正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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