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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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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当于与用人单位已经就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达成合意,但因此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如果允许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因此,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公司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免除该义务。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自动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切不可认为只要员工书面同意,公司就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 其次,对于社会保险费有没有时效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没有时效之说。因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故凡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应全额补缴,没有时效的限制。 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有仲裁时效。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故也同样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部门在处理社会保险费争议的案件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一年时效制度。本案中丁某在入职时就与公司约定按“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行缴纳,2010年1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更“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丁某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未向仲裁部门提起申请,也未发生时效中断的情形,过一年之后劳动者再提起申请的,则会丧失胜诉权。 虽然在仲裁部门社保费的争议适用一年时效的制度,但若用人单位确有漏缴少缴情形的,劳动者依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最后,如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应该考虑是否有可能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来对超过仲裁时效进行抗辩,这两种情形中,时效中断是较切实可行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通过协商等方式力求获得时效中断的效力。
1、为劳动者办社保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即使劳动者在书面声明中自愿放弃办社保,这样的声明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社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赋予了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权利。在第四条第二款中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而一旦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将由相关部门立即查处。 3、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无论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来说,参加社会保险除了是一项社会权利义务外,更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从自己的意愿出发,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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