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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认定: 一,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二,以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以抵抗法院执行的; 三,采用各种形式,转移资产,逃避法院执行的等...
我给出以下回答: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是指在执行程序启动后被执行人有上述行为,而根据你的叙述张某是在你起诉前就将车卖掉了,因此他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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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有证据证实两辆车被藏匿了。 另外,你要是能准确地提供车辆的所在位置,法院才好去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1、不知道你说的“好些时间”是多久; 2、按规定执行案款是直接交到院财务室的,特别是大笔的;大笔案款领取,是承办法官、执行局局长、分管副院长、院长分别签字同意后领取; 3、一般来说不存在财务做帐耽误好几天的; 4、你可以去问一下具体情况,如还是财务问题,去找财务室问一下,如不行找分管财务领导反映一下; 5、如不是财务问题,你按承办法官、执行局局长、分管副院长、院长的顺序反映,当然也可找法院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6、如到院长处也没有满意的结果,可以找检察院、政法委、同级政府信访局反映,当然你应该先确认你的案子是否执行完毕。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搜索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二、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三、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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