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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互联网犯罪的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
可能判处罚金、有期徒刑等,具体要看严重程度。现在法院处理互联网金融犯罪,首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案子的定性愈加严谨,二是以鼓舞新式金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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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金融企业管理法律法规社会民生科学教育健康生活体育运动文化...网络诈骗也属于诈骗的一种,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处罚
签互联网金融证券合同要注意的问题:1、合同标号借贷合同在平台的唯一编号、合同编号应对具体合同及其所约定项目。目的是为了保证线上线上电子合同与所签署借款项目具体合同编号的一致性。 2、合同签署日借贷合同签署日期应与实际签署日期保持一致,格式为“合同签署日:xxxx年xx月xx日” 3、借款人信息借款人为自然人的,描述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借款人为机构的,描述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或授权办理人员姓名等。 4、借款本金借款币种为人民币,单位为元、角、分,且要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格式为“借款金额为人民币xxxxx.xx元整(大写:xxxx元整)” 5、借款用途借款用途为经营、消费、生产等,不得用于个人购买住房,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或权益投资,不得用于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投资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交易。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四个特征:1、未经批准或者借用合法形式; 2、公开宣传; 3、承诺回报; 4、向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的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2、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如在“祥泰集团集资诈骗案”中,相关业务人员对募集资金的用途并不清楚,无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他们就没有认定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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