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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非法所得可作为一个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来看待。 至于涉嫌构成罪与否,与是否退赔没有本质联系。换句话说,你在退还非法所得以后还有可能构成非法吸...
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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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非法集资做了具体的定义。“法释[2010]18号”文第一条、第四条对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具体的列举。 统一处置涉案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热感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四款: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机子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比例返还。
能够及时退还费用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帮助他人非法吸收资金,收取代理费、福利费、回扣费、佣金、佣金等费用,构成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还上述费用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轻微、危害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企业员工不知情的,不承担非法集资的责任。如果公司员工帮助公司直接向公众吸收存款,并从中收取返利费、佣金和佣金,其员工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助手,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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