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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收养子女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
收养孩子的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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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人如果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父母双亡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提供材料: 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 (1)居住在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一要提交收养申请书;二要持有护照;三是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授权机构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居住在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一要提交收养申请书;二要持有护照;三是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一要提交收养申请书;二是香港、澳门居民要持有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台湾居民要持有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经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三是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人证明(澳门地区由有权机构出具、台湾地区由公证机构公证),证明内容为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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