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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严重,很难要求赔偿。建议协商解决。
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关于采光权侵权的补偿标准问题。虽然有的地方法规对采光权被侵害规定应给予补偿,但标准普遍过低。按照河北省高院[1993]3号《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的规定: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目前,采光权赔偿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考虑以下因素:1、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相邻一方房屋受采光影响,房屋在原有价值基础上大幅下降的,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原有价值和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进行评估,差额应当在赔偿范围内。2、被侵权人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由于采光的需要,被侵权人需要改变原有的房屋结构,如增加门窗面积、打开天窗等。,费用应在赔偿范围内。此外,由于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的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和能耗影响很大。因此,费用应酌情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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