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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是1993年单位分配的住房,全部没有产权,现在有以下几点情况需说明: a.这个退休老工人让原单位领导出具了一个证明,上面说:“根据...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分割,参考如下。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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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 2、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人民法院在分割该房屋时,要充分考虑房屋的出资、居住情况以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贡献较大的一方在分割时应给予照顾。 3、判决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还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生活困难等因素进行分割。一方离婚后没有任何近亲属,生活没有其他依靠,法院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4、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较长,男方为再婚,女方为初婚,婚后没有子女,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并酌情给予男方一定数额的房屋补偿。 5、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己方所有,同意向对方支付折价分割款,但双方不能就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可以根据该房屋当前的使用、居住情况,并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离婚时唯一住房一般需按照夫妻双方的约定处理。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唯一住房分割达成协商的情况发生,应由人民法院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首次轮候即首次集中受理申请轮候的,按照申请人在本市首次缴纳医疗保险时间的先后确定轮候顺序。 首次缴纳医疗保险时间相同的,以申请人户籍迁入本市时间先后确定轮候顺序。 户籍迁入时间仍相同的,抽签确定轮候顺序;日常轮候为首次轮候截止后,实行日常轮候,以主管部门发放受理回执时间的先后确定申请人轮候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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