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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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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劳动仲裁结果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合同纠纷发生地法院提起劳动诉讼。但是,由于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执行,不能再提起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等诉讼。
根据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案件受理45日之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15日.所以我建议你和仲裁委联系一下.如果他们未能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裁决.你可以就该争议事项直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最好还是让他们出具一个超时未审结的证明书.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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