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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有钱人已经得手了,绑架罪的承继共同犯罪怎样判呢?

2023-03-29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由此可以,李某的二行为构成法定的一罪,可以被绑架罪所单独评价,而不必再以故意杀人罪对其进行评价。李某的绑架行为与后来的索要赎金行为分别又构成数个罪名,是法条竞合,择一重罪进行处罚,李某构成绑架罪且有致人死亡行为法定刑重,因而李某构成绑架罪,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杀害被绑架人后,王某明知这一情形的情况下,又继续实行了索要赎金的行为,由于李某实际控制了人质已达到绑架罪的既遂,且在绑架过程中将人质杀害,被绑架人死亡,则使得王某意图绑架的行为成为一种客观上的不能,被绑架人死亡切断了王某与李某行为及结果的因果联系,承继共犯要求后参与犯罪人参与时,前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且犯罪仍在进行过程中,人质已经死亡,王某介入犯罪的时间条件不具备,不满足时间条件,则王某不可能再参与到绑架行为中来,因而王某不构成李某绑架罪的共犯。王某的行为是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与李某对其所在敲诈勒索行为范围内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对其以敲诈勒索罪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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