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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的依据: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
原告:被告: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被告的未成年子女由原告抚养。 2、依法判令被告从始按照每月元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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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增加。 (2)父母如果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可申请较少抚养费。 (3)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可以,因为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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