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对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2022-08-28
(1)1992年4月1日《》颁布到1999年5月25日《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施行前中国公民私下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对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条件但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部门按照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处理后,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证。(2)对《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后违法收养的,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其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送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3)收养一方是华侨或居住在、、地区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发布施行后(1999年5月25日),在国内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必须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禁止私下抱养。1、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第29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的,应予承认。2、《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对原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事实收养,机构仍按《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规定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