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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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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环境下传销犯罪的具体界定。传销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商品型传销,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此种传销最早是需要以一定的商品为依托,这也是传销活动进入我国初期的主要表现形式,此种形式并不以骗取财物为要件,其对法益的侵害主要体现在对市场秩序的扰乱,所以刑法对此种形式的传销均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可见,对此类行为加以刑事制裁的原因是由于传销的经营形式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破坏,而不是由于传销活动存在欺诈,骗取了财物。另一种是欺诈型传销,以“骗取财物”为主要表现,即不以传销商品为依托,仅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的传销形式。这种形式已经基本排除了商品的运作,直接发展为拉人头式的传销行为。在这种模式下,入会成员必须先行缴纳一定钱财,以此作为入门费,在其入门之后即取得相关资格发展下线成员,而这些成员得到的报酬也是以其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这种传销形式,既不存在商品或标的,也没有提供对应服务,根本没有实现任何现实的交易,即并不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形式进行,而是通过欺诈他人并拉拢成员或者相关费用的缴纳,以取得入门资格,所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并不合适。 实践中,对此种欺诈型传销均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来认定。可见,我国目前对于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采取的是双轨制的定罪模式:对传统的以商品为依托的商品传销活动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对使用欺诈手段骗取财物的欺诈传销活动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外,如果通过领导、组织他人的形式实施骗取财物的欺诈传销,行为同时构成一般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网络诈骗罪的法律规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意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诈骗罪,一般可以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传销构成犯罪吗?会受到什么刑罚处罚呢?传销的本质在于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与聚集。《禁止传销条例》和《刑法》对传销行为都作了相关的规定。 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系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非法传销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行为的界定。 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对非法传销罪的规定。构成非法传销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友们还关注: 警惕传销的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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