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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2、劳动者单方解除根据《...
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办法: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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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半年的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可以根据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如下: 1.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应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用人单位应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数计算。如果工资在每一年工作后支付一个月,并且在六个月或更长时间内不到一年,则按一年计算;少于六个月,按半月工资计算。如果合同到期后合同没有续签,工人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法律基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费:(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定期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增加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续签条件的除外;扩展资料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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