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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拆迁纠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作出行政裁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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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的情况有:被征收人拒绝接受给予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被征收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得;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
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或权属状况说明; (4)选定估价机构的证据; (5)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及送达证明; (6)拆迁人有权处分产权调换房屋的证明及产权调换房屋的估价报告; (7)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8)不少于三次与被申请人协商的记录; (9)已达成协议数超过规定比例的证明; (10)其他应当提交的与裁决有关的证明材料.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实体问题根本不能构成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人民法院则不再受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因此,裁决具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情形的,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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