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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有: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
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设计);(二)商标权:单位注册商标和服务标志;(三)著作权(版权):主要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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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主体,从权利的角度看,知识产权的主体就是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扩休就是权利人及除权利人以外的义务人。当然拥有知识产权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是非法人组织,或直接由国家所有。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只能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通过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原始取得,是说财产权的第一次产生或者不领先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财产权。 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的取得,从而会产生出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在民法学理论上,继受取得区别于原始取得有两个标准:意志特征。权利来源。 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的是“有条件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的原则。这个原则一般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上,国际公约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它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二是对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其作品在该国境内首先发表(著作权法);或在该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场所(工业产权法),也应当享有同该成员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第一部分 第一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中,还包括“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此外,该协议还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列为知识产权的范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设计);(二)商标权:单位注册商标和服务标志;(三)著作权(版权):主要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视频等图形、文字等创作作品,以及图书资料、教材、大型摄影相册等编辑作品。(4)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单位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要包括非专利技术、科研、设计、生产、管理、市场;财务等技术信息和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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