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的,职工有义务配合提供相应材料和参加再次鉴定。拒不配合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被鉴定人两次未能...
职工本人在统筹地区进行住院治疗、工伤康复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日伙食补助费,以及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日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宿费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依法享受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生活护理费的保险待遇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应当按照经办机构的规定定期提供相关证明。
因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第三方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方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方追偿,工伤职工应当予以配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民政、机构编制管理等机构登记注册的,在登记注册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二)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原则上在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三)单位跨地区派遣职工的,根据国家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法定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03人已浏览
219人已浏览
282人已浏览
21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