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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国刑法规定,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有什么,其中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能...
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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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并不强调是否为法人,除非是独资私营企业必须为法人,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认定单位犯罪关键在于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作出决定,并且所得收益归单位或者单位全体成员所有。具体到本问题要看分支机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是否是经该法人的决策机构决定,如果不是那就不应追究该单位,如果是分支机构集体决定的,就追究分支机构,如果都不是,应该追究个人。
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 1、没有独立的单位。统一整体要有独立的决策能力和行为能力; 2、没有合法性的单位。单位的合法存在是犯罪单位独立主体资格和独立承担刑事责任要条件; 3、没有组织的单位。单位必须是人的有机集合,单位中每个人的意志都能形成共同意志。
在我国贪污罪的主体有一定的演变过程:1979年《刑法》将贪污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则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解释,将国家工作人员限定为从事公务的人员。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将贪污罪的主体扩大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贪污罪主体呈扩大的趋势。实务部门甚至把一些经手公共财物的劳务人员,如公共汽车售票员,也纳入了贪污罪的主体范围,这就严重违背了贪污罪的立法宗旨。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主体作了新的规定,即将贪污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一变化充分考虑了我国当前的国情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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