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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
新《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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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转到看守所刑拘,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变更。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违反了相关规定,也可能是办案机关认为应当拘留,具体原因还要根据案情。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民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逮捕拘留。《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地方;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与他人会面或者通讯; (三、传讯时及时到案; (四、证人作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疑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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