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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律师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XX,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XX将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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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所称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包括地区、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以及的区(县)设立的律师协会。设区的市以及前款规定的地方尚未建立律师协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承办。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自治区、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准予其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按照前款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应当重点考核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律师执业之前的期间是否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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