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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事故鉴定限制条件: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不予受理;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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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限制条件: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不予受理;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不予受理;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不予受理;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不予受理;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不予受理;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从医学会正式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到取到鉴定书一般为60日。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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