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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公积金贷款50万元20年问题有以下规定:目前购房贷款的利率:5年以上按揭贷款利率是6.8%,5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是4.7%。而且...
公积金贷款50万20年每月供2995.7608元;30年每年供28197.0684元商业贷款15万20年按年息7.83%算每月供1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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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服201520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改进。通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14〕2755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现就完善我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是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的代理人。以上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二、律师事务所依法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江价服〔2011〕212号)执行。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政府指导价管理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为:(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1500-8000元/件。(二)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诉讼标的金额,按照以下比例分段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4、8-6、4%,最低收费150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4-4、8%;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3、2-4%;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2、4-3、2%;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6-2、4%;1000万元以上:0.8-1、6%。担任二审代理,异地办案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等。,按照律师服务费的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实施。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2015年10月8日。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第一,代理刑事案件。调查阶段:1500-8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每件1500-1万元。初审阶段:2500-25000元/件。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减免费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每件2500-1万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诉讼标的金额,按照下列比例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以收取2500元。10万到50万(含50万):5-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5%。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3-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2-3%。超过1000万元:1-2%。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每件2500-1万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减刑是有法律界线的,不是花多少钱就可以减一年。现实中,也有花钱减刑的,但其行为放不到桌面上,建议你还是走正常渠道。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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