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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将其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公开...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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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和征求意见的情况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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