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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相互抵销需要的条件有: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需要的条件有: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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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偿还的条件如下:1、双方当事人之间负债,负债。双方共有债权,共同负债,为双方行使抵押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种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存在。其中任何债务都是违法的,不得主张偿还2、相互偿还的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支付。如果双方相互负债,目标种类不同,相互抵押可能难以实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因此,用于偿还的通常是同种货币和实物3、双方的债务必须到偿还期限。债务未到偿还期,债权人不得要求履行,不得用自己的债权作为偿还。否则,强制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4、双方适用偿还的债务是可以偿还的债务。
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债务相互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均须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 (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当事入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主,该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抵销只有条件成就时才能实行。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抵销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抵销制度设立的目的,并有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小债权。抵销制度,一方面免除了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方便了当事人,节省了履行费用。另一方面,当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时,通过抵销,起到了债的担保作用;特别是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对方履行交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而未收回的债权要在各债权人间平均分配,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而通过抵销,可以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迅速获得满足。我国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债权债务件可以抵消债权债务。一是不需要协商一致的抵销。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如果债务的标的物类型和质量相同,任何一方都可以抵销其债务和对方的到期债务。二是协商一致的抵销,即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如果标的物类型和质量不同,也可以通过协商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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