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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同具体如何约定,原则上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
除了本金外可能会涉及逾期利息与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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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1、如果是连带担保责任,银行有权同时向担保人和债务人主张权利,也有权单独向担保人主张;2、如果向担保人主张,并且由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债务人追偿;3、一般如果是担保人的自住房屋,法院不会强制拍卖,当然各地情况不一,有可能有不同。
时房贷未还清,房产的分割问题,要根据房屋购买的时间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房屋购买于婚后。这种情况下,房屋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未还清的房贷也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房产与房贷一并分割。二、房屋系一方购买于婚前。这种情况下,根据房屋产权登记于谁的名下,又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1、房屋产权登记于婚前付款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分割,《解释三》第10条第2款有明确的规定,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房屋产权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尚欠的房贷也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房产与房贷应一并分割。至于一方于婚前所付的房款,应作为债权处理。
如果您照买方的做法。 1、经济上你吃了亏。因为买方无偿享受了你第一套房贷的低额利率,你虽然可再次买第一套房,但由于把房子这种生活必需品进行资本运作的一人多房的情况,会压缩了你再次买房的空间和导致房价上涨。等你再次买房的时候,你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已被买方无偿享受了的利益。 2、你承担登记交付前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因买方履行不力而产生纠纷的各种经济支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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